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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2020年发票新规!15种费用发票不能再报销了!还有电子发票的这个误区,你要小心!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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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览:

1.   重要!2020年发票新规来了!

2.   注意!这15种费用发票不能再报销 

3.   划重点!会计在收到发票的时候一定要重点检查7个方面!

4.   5种不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问答

5.   误区!电子发票纸质打印件,应为单位报销入账归档唯一凭证

6.   费用报销能不能只附一张发票?

7.   汇算清缴前必看!费用报销不能只附一张发票!

8.   汇算清缴,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怎么办?

9.   收到不合规发票该如何处理?
 

01

重要!

2020年发票新规来了!

 

重大利好!会计人抓紧时间学习!

 

新政一:2月1日起,所有小规模纳税人都能自开专票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33号

 

 

政策原文如下:(节选)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六、本公告第一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二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第二条和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一条自2020年2月1日起废止。

 

小规模自开专票请务必注意这3点:

 

(一)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均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愿原则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并发布)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三)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新政二:3月1日起,取消认证期限!17年以后专票超期也能抵扣了!

 

 

重点内容如下:

 

1、一般纳税人取得2020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也就是说,不受360日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的要求;

 

2、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即使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也可以按规定认定抵扣进项税额。

 

具体操作:可以自2020年3月1日后(没有时间限制),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备注: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发票日期。

 

3、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02

注意!

这15种费用发票不能再报销 

 

一、收到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现没有纳税人识别号,不能报销!

 

 

根据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二、收到发票,品名是办公用品等笼统的名称,没有具体明细不能报销!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开具不实的发票,不能报销。

 

三、收到发票带的清单,是自行用A4纸打印的不能报销!

 

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带有清单,但是清单不是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打印出来的,不要拿去报销。

 

四、发票与实际业务不吻合,比如你买的是茶叶,开的却是办公用品不能报销!

 

取得商品跟你开具的发票不一样,涉嫌虚开发票,这样的费用发票不能报销。

 

五、收到发票备注栏填写项目不全的费用发票,不能报销!

 

是否存在应该填写发票备注栏但是未填写的发票,如:取得的装修费发票、施工费发票、房屋租金发票等等。

 

六、收到发票章盖的不规范的发票,不能报销!

 

是否存在盖章错误(盖得财务章或者是公章)、盖章模糊、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等。遇到这种情况,必须退回。

 

 

七、成品油发票没有这三个字不能报销!

 

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左上角打印“成品油”。退货开具红字发票左上角第二行打印“销项负数”。普通发票(卷式)无此要求。

 

八、成品油发票“单位栏”、“数量”栏填错不能报销!

 

明确表示,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同时,第二十一条也明确,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九、成品油发票不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的不能报销!

 

第一条就明确规定,2018年3月1日起,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十、没有购物,直接虚开发票不能报销!(完全虚开发票)

 

这样的费用发票不仅不能报销,还涉嫌犯罪额。

 

十一、发票税率选择错误的不能报销!

 

会计人收到发票后,首先要检查发票税率是否开具正确,尤其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比如住宿费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开成了免税的税率。

 

发票税率开错就是不合格发票,不能报销,也不能作为扣税凭证。

 

十二、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开具发票必须备注!

 

明确表示: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十三、向甲方购物,通过甲方介绍或同意甲方的安排,接受乙方开具发票。(接受第三方开发票)

 

十四、收到一张印有旧版发票监制章的出租车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第 41号公告《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2018年12月31日后旧版监制章的发票不能继续使用。

 

新版发票监制章是什么样的呢?

 

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省(区、市)税务局”字样,下环字样例如:“上海市税务局”。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大红色。

 

新版如图:

 

 

十五、没有编码简称的发票不能报销

 

2018年1月1日及以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要有“简称”,同时“简称”还得对,才算合规的发票。

 

1.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没有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说明发票不是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不能收!

 

2.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出现类似“*运输服务*+“不动产”这样的错误,即使税率一样,也是不合规发票;出现“*纸制品*+”服装”的这样的错误,也属于不合规的发票,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也不能税前扣除!因此要求大家对税收分类编码表有一定掌握才行!

 

 

03

划重点!

会计在收到发票的时候一定要重点检查7个方面!

 

一、发票有没有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

二、税率适用是不是对的?

三、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是不是相符?

四、笼统的开办公用品、食品等名称发票一律不行!

五、发票章盖的不规范的一律不行!

六、开具汇总办公用品、食品等发票,必须附上税控系统开出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外加盖上发票专用章,A4纸自行打印的一律不行!

例如:在文具店里,买了一些签字笔、笔记本和书架什么的。发票上必须把商品名称、型号、数量都打印出来才行!

七、开具培训会议清单,必须由酒店系统或销售系统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其它途径开具的清单无效!

 

04

5种不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问答

 

 

1、开给个人的普通发票,是否需要对方身份证号码?

16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说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以16号公告不适用给个人开具普通发票的情形。

 

2、购买方是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的,是否只填写开票名称?

16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明确,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所以16号公告不适用给政府机构及事业单位中的非企业单位开具发票情形。

 

3、取得未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报销入账?

根据16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的表述,取得开具日期为2017年7月1日后的普通发票,如果未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4、国外客户没有信息,出口企业的发票如何填写?

购买方为国外客户的,不适用16号公告的规定。

 

5、卷式增值税发票及手工发票,没有可以写纳税人识别号的地方怎么办?

只要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且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均应16号公告规定执行。发票上没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不适用16号公告规定。

 

05

误区!电子发票纸质打印件,

应为单位报销入账归档唯一凭证

 

问 :我们公司平时取得的电子发票比较多,目前都是以纸质打印件入账归档的,是否就不用再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发票了? 

 

答 :不可以,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不应作为单位报销入账归档的唯一凭证!

 

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参  考:《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 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电子会计凭证,是指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形式的各类会计凭证,包括电子发票、财政电子票据、电子客票、电子行程单、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银行电子回单等电子会计凭证。

 

第三条规定,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仅使用电子会计凭证进行报销入账归档:

 

(一)接收的电子会计凭证经查验合法、真实;

(二)电子会计凭证的传输、存储安全、可靠,对电子会计凭证的任何篡改能够及时被发现;

(三)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完成会计核算业务,能够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输出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且能有效防止电子会计凭证重复入账;

(四)电子会计凭证的归档及管理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 79 号)等要求。

 

第四条规定,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第五条规定,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会计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会计档案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第七条规定,本通知由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文件的发布日期为 2020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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