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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下的预收款会计处理与增值税之间的勾勒关系你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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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来源
 
 
今天看到一篇文章分析了2020年上半年上市公司年报执行新收入准则,涉及到预收账款在执行新收入准则后的会计处理,个人认为反映了大多数执行新收入准则企业在会计处理上的问题。同时一样反映出对预收账款到新收入准则之下会计处理记入合同负债还是非流动或者是长期流动负债以及应交税费的疑问。背后是会计与税法之间的不协调或者是实务工作中各企业在税务处理上的一些特色的处理。



摘自《上市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解析(2020半年报)》
 
 
 
二、问题的分析
 
个人认为旧收入准则之下税务局还不能直接通过企业资产负债表来发现企业预收账款的一些明显的税会差异的隐藏的税务处理。但在新收入准则下,需要将原来的预收账款科目下核算的预收款进行细分的会计处理就一目了然的将原来的预收账款的一些税务筹划全面的浮现在了资产负债表中。让我们看一下文章中的会计处理大量企业是将预收款的增值税拆分核算到流动负债中其他流动负债-待转销售增值税,个人公司重分类为应交税费和其他非流动负债。个人理解记入其他非流动负债的会计处理一定是存在税务风险的,让我们一起看一下增值税法的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七、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特定货物除外),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八、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特定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十六、纳税人销售(有形动产和不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第一类会计处理:为其他非流动负债的从预收款分离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应该有期末的余额(税法:八、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特定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第二类会计处理:为其他流动负债-待转销售增值税,只能是货物或者劳务末发生按新收入准则应该没有对应的合同资产产生(税法:七、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特定货物除外),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第三类会计处理:应交税费个人认为是最为合规的。与文章中所说的只有个别企业处理个人认为是不符的。按税法的规定大多数的预收账款是需要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只有预收账款对应的货物末发货并且短于12个月才有可能暂不计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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